严禁在租用道路上转让危险品运输许可证

发布时间:2022-10-25 点击:144
行政许可的实施。近日,交通运输部公布《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。条例加强了工具管理,完善了操作人员和托运人的行为规范。
条例指出,**鼓励技术力量强、设备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化化工生产企业从事,鼓励企业开展集约化、专业化经营,鼓励使用面包车、罐车、集装箱等特种车辆。
该条例适当提高了准入门槛,并指出了申请经营的条件,如超过5辆自有专用车(不包括挂车),以及超过10辆专用高烈性化学品和***专用车(不包括挂车)。同时,对停车场、专用车辆和设备,以及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。
条例指出,设区的市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》和《交通管理许可实施程序规定》实施行政许可,并进行现场核查。
未取得许可证的,擅自从事;使用无效、伪造、变造、注销等无效部位从事;超过许可证的,以违法所得从事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,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根据规定,设区的市级行政机关每年定期对特种车辆进行一次检查。禁止使用报废、擅自改装、不合格车辆、技术水平达不到优等的车辆和其他不符合**规定的车辆。
根据规定,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,防止坠落、起重、丢失、燃烧、爆炸、泄漏等。
员工必须熟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、技术标准、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,了解货物的性质、危险特性、包装或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处理措施,严格执行汽车规则、汽车、装卸作业规程等标准,不得违章作业。
根据规定,企业、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企业、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,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。
企业、单位应当为承运人运输的货物投保责任险。
注:本文的目的是转载内容,给读者带来更丰富的信息资源。内容不代表观点。